南開科技大學學生「I.E.E.E.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
96(1)第2次教務會議96.10.08通過
96(2)第7次校務會議97.6.24修正通過
101(1)第2次教務會議102.1.23修正通過
102(2)第2次教務會議103.7.8修正通過
104(2)第2次教務會議105.7.14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學生資訊(Information)、英文(English)、專業(Expertise)、倫理(Ethics)之基本能力(簡稱I.E.E.E.),強化畢業生之升學及就業競爭力,特訂定南開科技大學學生「I.E.E.E.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四技學生。 本校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陸生…等)經各系認可,得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學生除修畢各系規定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仍須達到各系訂定「I.E.E.E.基本能力指標」,始具畢業資格。各項基本能力認定標準及相關輔導措施,由各系(英語能力由外語教學中心)訂定之,並需經系、院務會議通過。
第四條 各系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修訂該年度入學學生「I.E.E.E.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審核後送教務會議核備。
第五條 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能力檢定考試及格並領有證照者,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證明文件送至各系或相關業務單位登錄至「I.E.E.E.基本能力指標」作業系統存查,作為該項能力之審核依據。
第六條 參加校內各項能力檢測考試,須依公告之作業時程辦理,必要時得建置練習題庫供學生上網練習;申請檢測者,得視需求酌收費用。
第七條 申請修習加強課程者,應於每學期規定之加、退選期間內辦理。
第八條 各系應公告並宣導「I.E.E.E.基本能力指標」實施辦法與各項基本能力認定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外語中心應公告並宣導非應用外語系之學生英文基本能力認定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